再审申请人曲某军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某威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威公司),原审第三人某诚行(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诚行商贸公司)、天津某诚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诚行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某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基本事实:2022年6月,曲某军通过朋友介绍到某威公司处从事货运驾驶员工作。当时某威公司单位车队长李*志与曲某军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每公里1元,装卸车每台补助20元……”。并让杨*奎将×××号和×××车的车钥匙和行车证交给曲某军。曲某军接车后,便一直驾驶×××号和×××车,在浙江省境内为某威公司从事商品车运输业务。2023年1月26日,李*志通知曲某军,“因你已超过55周*,公司决定不再聘用你,算一下公司欠你多...(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