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金额370000元及利息;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内部团购房意向合同》,对预购涉案房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无法达成解除预约合同的一致意见,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本案存在法定解除预约合同的情形。虽在《内部团购房意向合同》上约定了交房时间,但合同约定时间仅是预计时间并非确定时间,且施工期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应酌情考虑,且现水泵厂家属楼均已封顶,即将交付。因此,对于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内部团购房意向合同》及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