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诉被告某乡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徐某1诉称,原告的宅基地系祖遗。原告的爷爷徐某2经申请获得宅基地一处,并于1951年2月3日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房产坐落庄西,主房五间、草房六间;长宽尺度东西四丈六尺长(按1丈3.33米折算东西长15.318米),南北五丈三尺宽(折算南北长17.649米),宅基面积为四分零六毫。因徐某2有两个儿子,故于1957年左右在该宅院旁边的自家菜园地上又改了一处房屋,正房三间。1968年左右,徐某2为两个儿子分家,将原有宅院分给长子徐某3,即现在的134号房屋;将菜园地上的房屋分给次子徐某4也就是原告的父亲,即现在的136号房屋。徐某4分得房屋后将原有房屋进行翻建,盖成正...(本文书还有1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