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承办法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24965.3元;2.上诉费由张*、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一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且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有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该份证据应当予以采纳,且该份签字为电子签字,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该份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审查。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支公司在维修期间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了修理厂,但其单方面要求去乌丹维修,仅一个喷漆钣金维修了5天,明显不符合事实,且该部分的扩大...(本文书还有4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