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河源市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2023年2月28日房屋租赁租金286412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以286412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3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河源市源城区**路**号,位于第**层第一、二、三、四、五、十卡门店共计陆卡,河源市源城区**路**号**楼停车场共计20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年租金为1718476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被告继续...(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