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阿荣旗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20日,原告所有的位于××乡××村××平方米民房发生火灾,阿荣旗消防大队出具的阿消火认字(2024)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房屋、屋内两个海尔冰箱、海尔电视、手机、衣服、鞋以及各种物品全部烧毁**房屋原来的供电线路是村民集资修建,现被告的电网改造已完工交付,因被告未尽勤勉义务导致火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被告均拒绝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合法的交易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3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