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某某公寓(以下简称某某公寓)与被告林**、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潘**,被告林**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赡养服务费及医疗等其他费用共计32,678.76元;2.判令两被告以32,678.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1.5倍lpr给付逾期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林**与被服务人王*奇(已故)系夫妻关系,林**为其二人之子。2020年8月12日,王*奇由佳木斯市前进区港湾街道粮库社区送至原告处,此后至王*奇去世前,一直在原告处接受照顾。2022年4月,王*奇因包皮炎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泌尿医院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用等共计3,783元;2023年5月11日,王*奇因病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治疗,花费医疗、护工、购药及生活用品等相关费用共计7,917.76元,均由原告垫付。2023年5月22日,王*奇出院后回...(本文书还有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