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小贷公司)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某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某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到2023年3月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53491.13元,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2000元。3、判令原告在上述两项请求范围内对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某***小区*幢**号*室、六合区某街道某路*号*幢*单元***室的两套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85万元的贷款,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