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环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宁城农商行)、原审被告赵**、杨**、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利息为37043.76元。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为4062.1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息进行核算,直接按照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数额进行裁判,致使上诉人需要多支付4062.13元利息。
宁城农商行辩称,答辩人所收取利息系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借贷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应加收50%的罚息,上诉人所称多收利息4000多元应是...(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