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周**与被告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至2016年10月17日为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24290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4时25分许,张**驾驶津q×××××号“北京”牌小型越野车沿保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李*公路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本文书还有2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