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付*上诉请求:1.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付*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只赔付付*医疗费用和意外住院津贴是错误的。正如一审法院的认定,付*在涉案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向付*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付*是通过手机app进行的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本没有就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尽到向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付*手机投保流程光盘中并未出现电子保险单的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之时付*根本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直到法院开庭之前付*应律师要求提交保险条款和保险单,付*才找雇主王*娟从网上下载了涉案保险的保单和保险条款。因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中约定的本保险合同遵循...(本文书还有5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