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孙**、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24)内2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突泉县人民法院(2024)内22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孙**、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10月30日,孙**向马*借款60,000.00元,由隋某某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期。孙**、隋某某为马*出具借条一枚,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利率。双方在实际履行该笔债务时是按照每半年结算利息,利息按月利2%计算。每年的4月30日、10月30日是双方结算利息的日期。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而一审法...(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