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1、王*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1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返还”三金”及彩礼折价款共计640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张*与被告王*1经媒人程某某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结婚时的现成媒人是张*1,全面奶奶是李*。××××年××月××日生育一女,起名张*2,后被告私自将张*2改名为王*3,2016年9月14日,因子女抚养纠纷,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王*3随王*1共同生活,该案件已经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王*1辩称,原告诉求不成立,被告没有收到3万元彩礼钱及”三金”等结婚礼品。
被告王*2辩称,王...(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