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某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謝某安、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某某纸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山市某某灯具有限公司、謝某安、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平市某某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台山市某某灯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13703.13元及逾期利息(以1113703.1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计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2、请求判令被告謝某安及被告谢**对上述第一项请求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台山市某某灯具有限公司有多年的生意往来。2022年8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两次...(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