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与被告杨*、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款163,047.4元及利息13,077.76元(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利率3.85%);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22日至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163,047.4元为基数,年利率为3.85%);3.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前,原告娄**从二被告处购买了位于团结路**号的平房**栋。2018年9月18日,该房屋被拆迁,原告同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二被告利用不正当手段从拆迁办第一次冒领了属于原告的拆迁款96,315元,经社区协调后退回...(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