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上海麻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谢**诉称,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区域授权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授予原告“麦某”南京区域经营权,并对门店开设、授权费用、营业额的收取和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开4家门店,并按约向被告支付150万元品牌使用费、开店辅导费、培训费、设计费等各项费用。履行过程中,被告出现重大违约行为:1.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结算款;2.未按约支付供应商货款,致原材料断货,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无法有效供货,导致原告门店停售主要产品;3.被告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临近保质期、提供三无产品;4.未按约进行广告推送、未按时上新品、未按约提供配方和其他开店辅导、培训等。就上述被告违约事宜,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按约履行,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最后更是置...(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