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包**、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
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由张*给付李**70万元承包费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张*与李**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包括林地、林木的转让及合同价款的给付。张*与李**根据该合同已经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通过庭审,张**第三人均提供了有效证据,能够证实李**所委托的包**通过曹**已经将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价款给付完毕。张*已经支付了全...(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