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以下简称锦江支行)与被告牡丹江市淑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淑浒公司)、许*、郑**、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5月2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淑浒公司、许*、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淑浒公司签订的网贷循环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淑浒公司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99851.18元、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的利息2074.78元,并从2022年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贷款罚息年利*5.775%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3.被告许*、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被告淑浒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则原告可对被告卢*名下抵押物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诉讼费...(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