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友谊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友谊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单位的安排,于2019年8月19日到被告友谊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在体检报告里的第2页《总检结论及建议》中的第8条写到:“喉癌术后:建议耳鼻喉科随诊”,主检医师:龚**,报告整理:李**。第4页间接喉镜检查、耳鼻喉科查体、耳鼻喉科小结:喉癌术后,医生:夏*。2021年5月份,我爱人及家人知道了体检报告一事,她们便说我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史,天天拿喉癌说事,爱**,她家里人也跟我闹**弄得生活不得安生,家宅不得安宁,一家人更不能像以前一样好好相处。不得已我们于...(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