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与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兴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原告张**、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52,6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就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凰公路**弄“长兴岛凤凰镇**单元**地块住宅项目”212号**层**号(复式)室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65平方米,单价为34,051元,总房价款暂定为3,052,672元;被告定于2020年...(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