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樊某1、樊某2诉被告韩**、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兼原告樊某1、樊某2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韩**,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樊某1、樊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3412.65元。
被告韩**辩称: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被告韩**缺席未答辩。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三责险,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可以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