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董**因与被申诉人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7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1)黑民抗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清、陆春燕出庭。申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申诉人长海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长海供热公司依据大海林林区物价局及海林市有效的行政文件规定收取非居民用户超高热费合法并已形成证据链条”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收取超高热费属于行政范畴,供热公司无权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上...(本文书还有5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