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房产**层,涉及如下四份合同:1.2010年8月9日,邮政公司与新跨越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建筑面积共2782.8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八年,自2010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2.2010年8月11日,邮政公司与新跨越贸易公司签订了《哈**市邮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租赁面积2782.85平方米。3.2011年3月15日,新跨越贸易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增加**楼的租赁面积,邮政公司与新跨越贸易公司于该日达成了《补充协议(一)》**层**层的租赁面积变更为建筑面积为2821.65平方米。4.**层房屋于2013年11月11日租赁期满后,2014年9月5日,由新跨越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杰代表新天地购物公司与邮政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2009年12月7日,新天地购物公司向邮政公司发函,提出已寻找到投资商,对其投资2000万元,用于交付欠缴的租金,但前提是邮政公司需将**层房屋租赁给新天地购物公司使用。2010年4月23日,新天地购物公司与案外人哈**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5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