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2016年1月17日下午,原告崔**驾驶电动车与被告周**驾驶的货车在316国道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莫营村三组(变电站门前)路*相擦挂。事故后原告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60天,支付医疗费43387.9元,二次手术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34467.9元。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崔**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崔**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周**驾驶的货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7855.8元、误工费18900元、护理费11448.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营养费1640元、被扶养人崔*生活费10005.6元、被扶养人崔**生活费12734.4元...(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