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返还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7796.53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承担。事实与理由:蒋**与郑**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0日,郑**向蒋**借现金20000元,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2015年5月1日,郑**再次向蒋**借现金2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2019年7月15日,郑**向蒋**确认尚欠蒋**借款40000元及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截至起诉之日,郑**仍...(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