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孙**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复查(2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2)黑民抗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玮、赵*出庭。申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申诉人龙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