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2022)黑1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23年1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吴**给付张**借款本金155000元,并驳回张**一审其他诉讼请求;由张**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吴**向张**借款2笔共计350000元,约定用100000元现金、一处90多平楼房、一处车库抵顶并未有利息约定。后吴**偿还150000元借款,剩余200000元已陆续偿还本金45000元,尚*借款本金15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尚*借款本金200000元并给付利息属认定事实错误。
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2.要...(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