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魏**、魏*、王*(以下简称“魏**三人”)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香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其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1)黑民抗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玮、马国健出庭。申诉人魏**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申诉人香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一)判决认定哈尔滨大滨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滨江物流公司”)与香其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第一,香其公司自认其收到大滨江物流公司为其开具的33张运费发票,且以该运费发票为本公司抵扣了170余万元的税款;大滨江物流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汇兑来账票证(回单)亦可以证明哈尔滨延寿香其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其酱业”)于2014年5月26日向大滨江物流公司汇款3.7万元,附言:运费。虽然该笔运费并非是香其公司汇出的,但香其公司在二审中自认:香其公司前身是香其酱业,股份制改...(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