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武警医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韩*,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医院(以下简称西青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警医学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韩*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赵*、韩*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患者赵*忠死于家中,死亡证明上记载死亡时间是2019年4月21日21时10分,死亡原因是肝脓肿感染。病历记载患者出院时间是4月21日21时15分,出院后返回家中再行开具死亡证明,故死亡证明与病历记载时间不符,不符合逻辑。同时患者未进行尸检,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死因,无法证明患者死亡与武警医学中心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2、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赵*忠...(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