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城县天河砂石料厂与被告霍城县鑫泰路通沥青拌合厂、被告马**、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城县天河砂石料厂、被告霍城县鑫泰路通沥青拌合厂、被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城县天河砂石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欠款7398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霍城县鑫泰路通沥青拌合厂系被告马**、马**出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作为出资人的二被告承担。2019年至2021年被告霍城县鑫泰路通沥青拌合厂在经营沥青拌合厂期间从原告处赊欠砂石料。2022年1月25日经双方对账核算,被告共计赊欠了原告1175084元砂石料款,通过付款等方式已付435223元,尚欠739861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马**、马**因合伙事宜发生纠纷...(本文书还有3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