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昌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新鼎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新鼎昌公司提供公司2018年9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陈**查阅、复制,在陈**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鼎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陈**2017年2月14日成为新鼎昌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33%的股权,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但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知之甚少,查账的需求也总是被拒绝,只能一再求助法院的司法救济。公司运营的四年间,公司从未向陈**分红,陈**召开股东会要求建立明确的分红方案的请求也总是无法得到公司股东...(本文书还有4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