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冯**诉被告冯**、冯**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冯**、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冯**诉称,被继承人梁带好于2007年1月21日死亡,生前与丈夫冯*根育有冯**、冯**、冯**、冯**四个子女,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梁带好的父母及其丈夫冯*根均已先于其死亡。梁带好生前拥有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一股股权,但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梁带好去世后,原、被告就股权继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梁带好去世前几年因年老疾病较多,行动不便,没有劳动能力,依赖于两原告的供养与抚慰。两原告承担的赡养义务多于未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两被告。原告本可以多分遗产,但考虑到兄弟...(本文书还有2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