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扣减调解期限一个月。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首次庭审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钟**,被告东阳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孟**,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东阳三建公司承包了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二期建设工地,被告陈**为该工程工头,并聘请原告为其从事杂工工作。2014年9月25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约2米的高处坠落导致右侧胸、腹部受伤。同日,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住院就医,伤情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创伤性肝破裂、右第7-10肋骨骨折、右侧l4、5上关节骨折、右侧气胸”,后于2014年10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2014年12月29日,原告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及误工期鉴定,鉴定认为原告...(本文书还有5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