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环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绿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绿环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土地)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在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后,绿环公司强行收回涉案土地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导致王**无法继续利用涉案土地,绿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其应赔偿王**的损失。首先,涉案合同虽为土地租赁合同,但明确载明租赁该土地的用途为“技术推广”,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附件中,亦...(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