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是理终结。
陈**二审庭审中明确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陈**重新鉴定申请。变更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一审定案依据错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实际上上诉人在一审中也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此意见。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一)实施该手术的医生虽然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是并不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权*、级别和能力。因为在鉴定过程当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资质、级别等资资料,故为上诉人实施手术的医生不具有手术资质。(二)手术同意书上载明的是取髂骨,但在手术过程中取了腓骨,没有进行任何告知程序,违反诊疗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诊断存在错误,对其病情认识不充分。(三)用髂骨对身体是没有任何的影响,用腓骨实际上会对踝关节的稳定性、承重量都有很大影响,实际上被上诉人在选用何种材料进行植骨时也存在诊疗错误的问题。(四)被上诉人擅自选择用的是腓骨,根据医学相关规定,如果用腓骨应该是取腓骨的中上部分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腓骨作为骨折的移植材料,但是被上诉人切除的是腓骨的下部分,切除下部分的后果实际上会导致患者的身体无法承载一定的重量,也无法稳定踝关节。(五)被上诉人用腓骨进行植骨时应该将腓骨修成与坏死骨的形状相适应的骨片进行植骨或者是用颗粒的形状进行植骨。但是被上诉人却采用碎条状进行手术,也不符合...(本文书还有6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