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诉被告彭*1、第三人彭*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被告彭*1、第三人彭*2、被告彭*1与第三人彭*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本诉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海富东街**号房产的...(本文书还有1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