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1062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9日,蔡**因2018年度在被告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吉祥保(f款)-广西】到期,2019年度继续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贺*分公司)业务员黎水凤投保意外险,经业务员黎水凤推荐,让原告在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投保【保单号**25d7240002××××】:1.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金100000元;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10000元,保险期...(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