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俸代勇与被告李*、第三人广西古鼎香农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俸代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西古鼎香农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俸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14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计算办法:以114万元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0%,自2015年9月12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收益,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万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协商,由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1.1约定,甲方(原告)自愿委托乙方(李*)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广西古鼎香农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鼎香公司)人民币114万元出资(3.8元/每股,以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1.2约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当将本协议1.1项下的认购款项打入...(本文书还有5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