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视频证明不了是合伙关系,邹*向孟**催款对账是对的孟**和邹*的账,该方有证据证明与孟**的借贷关系。孟**所发朋友圈不是铁建学校是轩淇公司,当时孟**说有钱,让其去取钱其才去的。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尚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邹*举示证据:1.2022年6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孟**通过银行账号*******,系孟**向邹*借30万元其中一部分款项。2.2022年6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孟**还款邹*2万元,系孟**向邹*借30万元其中一部分款项。意在证明:邹*转给铁建工程学校的30万元,是孟**向邹*的借款。
侯**质证认为:1.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为复印件没有任何银行公章,看不出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转账。该份证据是在法院通知开庭后,邹*制造的一份证据,恰恰说明孟**与邹*之间存在银行转款行为,该笔款项是何种性质款项无...(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