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关联性分别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证明问题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在原审中不能提交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对上述证据在审核全案事实后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检察机关所提一审法院未按钱**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即穆*市下城子开发区送达判决书,及损害钱**上诉权的问题。首先,钱**系本案被告,在一审法院通知其应诉前,钱**无法主动向一审法院提供其地址确认书。检察机关所提该“地址确认书”为复印件,其上并未打印本案卷宗页码编号,根据一审卷宗页码编号情况,并非初始卷宗中所附材料。故一审卷中的“地址确认书”,并非钱**向一审法院提供,而系在另案卷宗所复印。并且对该“地址确认书”及指定签收人钱亮,钱**在...(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