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2年8月20日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庭后因原告吴**向本庭申请追加吴**、富恒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庭予以准许并依法追加吴**、富恒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后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吴**、被告水利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支付尚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5000元,被告广西富恒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判决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