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支付原告尚欠劳务费人民币158150元,被告广西富恒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判决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与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原告组织施工队承包五圩至欧洞35kv线路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河池市五圩至欧洞。《协议》第二条约定工程商定的总时间约270天,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如遇约定情况,则工期相应顺延。《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由于清赔受阻,该工程不断延期,在2015年2月导致停工,至今未能复工。2015年2月6日,原告经与项目负责人吴**核算,确认原告的工程量及劳务费是壹佰伍拾柒万伍仟壹佰柒拾叁元(¥1575173元)。尚有欧洞背后的57#、...(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