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913元及利息(利息以391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阳朔县圣展金水岸假日酒店经营者(下称金水岸酒店),该酒店于2020年11月26日注销,2020年11月30日注册升级为阳朔县圣展金水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与金水岸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原告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月基本工资为19...(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