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苗*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将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小区**栋**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1日,原告及前夫王*与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书》并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小区**栋**号房屋以13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及前夫,并约定在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时,如需甲方即被告的帮助,被告无条件协助。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130000元购房款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到购房款收条一份。同时,被告将房屋及相关票据交付给原告。2008年12月26日,原告与前夫签订协议,将案涉房屋确定归原告单独所有。目前,案涉房...(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