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归还原告刘**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500元;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陈**原来并不相识,2018年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通过大成镇的黄春辉的介绍认识原告而向原告借款并愿意支付利息,2018年4月14日,被告陈**因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借款之后,被告陈**按照...(本文书还有3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