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双方委托的内容是销售管理,不是销售代理。瑞名雅苑项目新宏公司与睿智公司于2020年11月份签订补充合同二,将委托期限延至2021年6月30日。
第三人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二被告及第三人对此组证据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组证据能够证明新宏公司与睿智公司签订了江阴澄央壹号项目项目委托销售管理合同及补充合同、顾山瑞名雅苑项目项目委托销售管理合同及补充合同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项目名称、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二、瑞澄名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瑞名雅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证明在委托销售管理期限内瑞澄名筑项目、瑞名雅苑项目均符合预售条件,可正常对外销售,但是睿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服务。
二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瑞澄名筑的销售许可证是在睿智公司与新宏公司签订合同后,在睿智公司管理下取得的。瑞名雅苑的一份销售许可证是...(本文书还有17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