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千寻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内蒙古千寻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海劳人仲字(2022)39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驳回被告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3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原告并未拖欠被告工资,亦未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对海劳人仲字(2022)39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
讼。被告于2021年2月27日入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自2021年3月28日...(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