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赵**与被告绥芬河市山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鑫木业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牡丹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牡丹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被告联合财保牡丹江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人民保险牡丹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鑫木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鑫木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6043元、伤残赔偿金67292元、误工费26423元、护理费6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鉴定费211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4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40309元;2.被告联合财保牡丹江支公司、人民保险牡丹江分公司在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5日4时许,被告山鑫木业公司雇佣的员工王*武驾驶黑c×××**号重型货车在绥芬河市大亚公司院内的巨森木业卸货过程中,将在附近检尺作业的赵**挤伤。事故发生后,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到现场进行核查,联合财保牡丹江支公司、人民保险牡丹江分公司先后出险。赵**伤后在绥芬河市人民医院和牡丹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查,王*武驾驶的车辆在联合财保牡丹江支公司、人民保险牡丹江分公司分别...(本文书还有6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