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70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答辩意见:1、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款项不是周*的,实际是从黄**的账上转账支付的,本案原告应该是黄**。2、被告在借款以后按月息7500元一直付息至2020年,这期间超出法律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冲抵借款本金。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10月,被告刘**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周*借款,被告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现金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20000+50000元),月息7500元整。款汇至:刘**,农行卡:622845**********719。借款人:刘**,借款日:2014年10月21日。”借...(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