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山农商行)与被告韦*、韦**、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苏**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韦*、韦**共同赔偿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①计至2021年7月20日止利息为1631.25元,②2021年7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决被告韦*、韦**支付违约金3000元;3.判决被告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被告韦*以经营农产品销售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营业部借款3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韦*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